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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所涉及到的第三人的问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6 15:19)    点击:457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所涉及到的第三人的问题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是指投资者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出让给第三人经营的行为。营业转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交易,在营业转让中不仅包括单纯的资产出售,还涉及到商号等无形资产以及对外的债权债务问题。正因如此,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问题应该做出科学的研究,这关系到营业转让人本人和受让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重大利益,但目前,我国既没有制定商法典也没有制定商事通则,因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笔者试做出如下两方面的探究。

  (一)营业转让中涉及到的投资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义务配置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即营业转让人而言,其主要义务是将整个企业整体转让给受让人,包括各种手续,代写论文转移再给企业名下的各种资产,交付个人独资企业营业的商事账簿及公章等,这些对于投资人来说是最基本的义务。在现代企业竞争过程中,关于竞业禁止是不得不考虑的事情。竞业禁止,顾名思义乃从事竞争性行为之禁止,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的禁止;狭义的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在笔者看来,竞业禁止义务也是除转让企业财产和账簿等之外的又一项重要义务。这就要求转让人在转让行为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和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转让的独资企业营业相同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受让人能够顺利展开营业,以实现营业转让的目的。

  由于我国当前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竞业禁止无明确规定,因此为了营业转让的根本目的以及受让人的利益,我国可以借鉴西方较为发达国家的一些立法经验。在韩国,其商法典在第41条中规定,在营业转让的情况下,若无约定,则10年内,出让人(即个人独资企业的原投资人)不得在该同一特别市、广城市、市郡及相邻的特别市、广城市、市郡进行同种营业。在日本商法典中,其25条规定,在已经转让营业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另外的意思表示时,让与人在20年内不得在同一市、镇、村以及相邻的市、镇、村从事相同的营业。我们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让人在接受营业转让后可以正常的进行营业活动,防止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不正当的营业竞争关系,这同样也是符合出让人出让企业是的初衷的。因此,在未来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转让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应该加入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以此来保障营业转让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受让人的合法权利。

  而受让人的义务则是根据营业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行管的营业转让价金或履行约定的其他形式的支付对价行为等与此相关的合同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

  (二)营业转让所涉及到的第三人的问题

  营业转让是包括企业经营所有范围内,包括商号等无形财产的转让,故其必然会涉及到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第 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这并没有告诉我们营业转让时如何处理原企业投资人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如何处理,显而易见的是,营业转让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实际上是企业投资人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很大程度上,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否认营业的受让人对原个人独资企业的主债权债务的承受,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各国的商法典中都又有比较细致的规定。在韩国的商法典中,其 42条规定,营业受让人继续使用出让人的商号时,关于出让人的营业所发生的债务,受让人也应承担清偿的责任;对于受让人受让营业之后毫不迟延地进行不承担出让人的债务登记时,不适用前述的规定,出让人与受让人毫不迟延的将其意旨通知给第三人时,对被通知的第三人亦相同。由此可见,对债权人的保护是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的重点。由于在营业转让中,债权人处于外部,其无法得知交易的内幕,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的劣势,很难防止营业转让中双方的恶意串通行为。因此,在西方大部分的发达国家的商法典或商事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了受让人也应承受对营业转让前的债务,除非受让人及时地进行通知或公告。由此可见,受让人为了避免承受对自己不利的债务,应当在受让前进行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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