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双玮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09 16:54)    点击:154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具有法律强制性,无论就财产的归属作出怎样的规定,都不能免除扶养义务。

  推荐阅读:

  婚前财产

  如何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另一方,有权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对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国法律均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1900年《德国民法典》规定:夫应依其社会地位、财产及收益能力扶养其妻。如夫不能扶养自己者,妻应依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按其财产及收益能力给予夫社会地位相当的扶养。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两配偶须相互协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幸福……并为扶助之义务。东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典,除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外,还规定夫妻一方不履行其义务时,他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以保证夫妻扶养义务的实现。可见,在配偶相互扶养上,各国的立法都是一致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双玮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双玮律师,杨双玮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双玮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07730691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双玮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桂林律师 | 桂林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双玮律师主页,您是第15488位访客